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引发争议的,与用人单位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去当地的劳动局举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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