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不能适用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思对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协商,否则即使达成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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