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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XX厂与湘潭XX公司、XX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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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湘潭XX厂,住所地湘潭市双马镇月华村合兴XX。

湘潭XX厂与湘潭XX公司、XX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XX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XX。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XX。

法定代表人俞XX,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陆XX,湖南XX律师。

两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柳,湖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湘潭XX厂与被上诉人湘潭XX公司、XX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明智

代理审判员  许 姣

代理审判员  钟贻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