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男,汉族,现年52岁,武都区洛塘小学教师,住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李XX、刘霞,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XX,女,汉族,现年28岁,农民,住武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汉族,现年17岁,洛塘中学学生,住武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汉族,现年40岁,农民,住武都区。系王XX之父,法定监护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XX,女,汉族,现年36岁,农民,住武都区洛塘镇青崖沟村青XX。系王XX之母,法定监护人。
王XX、王XX、尹XX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王XX,男,汉族,现年32岁,住武都区。
上诉人高XX因与被上诉人尹XX、王XX、王XX、尹X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XX及委托代理人李XX、刘霞,被上诉人尹XX、被上诉人尹XX及被上诉人王XX、王XX、尹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82元,退还上诉人高XX。
审判长 蔡喜平
审判员 朱晓剑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