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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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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有没有效?
律师解析: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可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涉及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除价格条款存在差异外,两份合同内容完全一致。
此类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抬高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属于恶意串通,其他股东是根据“阳合同”价格标准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弃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欺诈行为而作出的。
民法典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因此,可以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