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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的,且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短信及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他们分别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和视听资料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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