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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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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第七十九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商标权质押登记机关

商标权质押的登记机关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中予以确定,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