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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36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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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法第36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专利法第36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专利法》第三十六条是关于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下:

《专利法》 第三十六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二、为什么要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在授权以前必经一个阶段。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通常由申请人提出请求后启动。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会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实质审查需要申请人自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审请求。

三、发明专利申请中实质审查请求是什么?

专利的实审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之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的或者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专利的实审请求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能遇到的主要手续分两类:

1、一类是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申请人应当办理的申请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或者逾期办理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这些手续主要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答复专利局的各种通知书、缴纳申请维持费;

2、另一类是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视需要选择办理的请求手续。

这一类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专利局可作出手续视为未提出处理,一般不会涉及申请本身。

这些手续主要有: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要求提前公布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和延长期限请求。

提出实审请求只有缴纳实质审查费后才生效。但是提出实审请求后,未缴纳实审费的,专利局并不马上发出实审求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要求的,将视情况发出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或补正通知,并写明不合格原因。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的,应当在审查员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收到实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的,应当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新的实审请求书。实审请求经审查合格的,专利局将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交申请日以前(要求优先权的在优先权日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没有参考资料的应当声明。该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外国对其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有正发理由无法提交的,应当声明并说明理由,可以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提交上述资料的,应当在请求书(实审请求是在申请时提出的)或实质审查请求书的文件或附件栏目中写明理由。提出实审请求时申请人可以对发明进行一次主动修改或补正。

专利权的登记是以实质审查为必要条件的,实质审查的请求必须是由申请专利登记的主体提出,该请求提出的同时,是需要缴纳实审费的,若是逾期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是提出但是不缴费的,都会影响最后的专利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