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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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