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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民事诉讼再审有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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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

怎么认定民事诉讼再审有新证据?

一、再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才符合再审的条件。因此,“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是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如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只是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则不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

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于再审中的新证据作出了细化规定,即“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条文中的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有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再审中新证据的认定具体有以下几种:

1、新发现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

2、新取得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4、未质证的证据,该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交,由于原审法院的原因,未组织质证且未作裁判根据的。

二、再审中新证据的审查

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法院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法院应当采纳但予以训诫、罚款。即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新证据不因原审逾期提交而证据失权。

有些时候,我们因为多种客观原因在庭审结束后才获得新的证据,我们一定要保证新证据的形成是在庭审结束前的。另外,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要能证明原先的庭审结果是错误的,才能对结果有实质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