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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工的社保如何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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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职工的社保如何封存?

对于职工的社保如何封存?

职工的社保封存,可以通过提交申请、审查材料、审核条件、办理封存的程序处理,对于社保封存就是因为暂时的缴费不能连续或其他工作、学习的原因,办理了社保封存,原社保缴费记录仍然有效,社保关系有效,只是暂时的停止了社会保障功能,以后可以启封续保对社会保险影响不大。需要的材料有:

(1)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人员,需携带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被羁押、拘役审查等人员,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失踪人员,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下落不明人员,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经直系亲属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一般用人单位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协议》等约定文件,其中必须载明在中止期间,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另一种常见情况是,在劳动者未被正式追究刑事责任前,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社保转出,但可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证明材料办理封存操作。劳动者应征入伍时,也应当凭借当地武装部门提供的《入伍通知书》等材料,办理封存手续。

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社保登记的规定

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保的登记和封存都是需要在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上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社保类型所认定的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社保部门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