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XX,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腾,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XX,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江北水城XX。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须以本院(2016)鲁1502民初351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肖宝昌
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
人民陪审员 张淑荣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