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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为的本质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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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行为是一种角色行为

信托行为的本质特点有哪些?

法律角色是同一定的法律地位有关的被期待的一套行为模式,是与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行为。判定一种法律行为是否属于角色行为,主要是根据行为本身是否出自或应否符合某一特定之法律角色。在信托制度之下,不论是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受益人,其在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及活动范围均受《信托法》的严格规制,其行为具有典型的角色性。

2、信托行为是一种抽象行为

行为的抽象性与具体性不在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的效力范围。依此界定,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做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由于在信托行为成立生效后,其最重要的一个法律后果是,产生了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由此可知,信托行为具有抽象性。

我国《信托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来看,信托行为要有效成立,还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信托设立的要件性。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要产生信托行为可以通过信托合同或者是立有遗嘱以及有法进行裁定的命令来进行产生信托行为。一般来说都是通过信托合同来进行产生信托行为的。双方如果签署了信托合同,那么双方都要按照合同来进行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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