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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变更公告有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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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变更公告有必要吗

信托变更公告有必要吗?

信托变更没有必要进行公告。对信托变更的要求,三方当事人均可提出,但变更的进行则必须经委托人同意和受托人接受。对遗嘱信托(也叫生后信托),由于无法取得委托人对变更的同意,故不能变更。受托人不接受变更,委托人只能继续执行原合同或提前终止合同。但是当受托人遇到紧迫事件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而自主变更信托授权,委托人和受益人应予以接受。比如受托人保管一项信托财产,突遇自然灾害,只有将其处分才能避免损失,但又来不急取得处分授权,而自主处分信托财产。有的信托契约事前规定了变更信托授权的情况,在执行信托过程中,若规定情况出现,信托授权便自动变更。在公益信托中,在必要情况下经信托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受托人可根据近似原则改变原信托目的。

二、信托主体的范围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2、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儿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信托的三方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变更信托的要求,但是必须经由信托人的同意以及受托人的接受才可以变更。否则变更行为无效。如果受托人拒绝变更的,信托人不可以要求对信托合同进行变更。只能邀请撤销原来的信托合同。否则就只能继续执行原来的信托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