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XX,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本院在审理苏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XX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苏XX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乾树
书 记 员 莫XX
荐
陈XX与杨XX、曹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荐
时XX、王XX与雷XX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荐
叶XX与黄XX、龚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荐
李XX与李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荐
周XX与邱XX,邱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荐
李XX与上饶县XX厂、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荐
王XX与贺XX、丁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荐
淮北市XX厂、王XX等与张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荐
李XX、陈XX等与刘XX、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荐
张XX与徐XX、汪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荐
XX市XX厂与XX市XX公司、张XX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荐
郭XX与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荐
蒲X与蒲XX、蒲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荐
陈XX与梁XX、孔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荐
宋XX与刘XX、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