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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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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内容
合同是规范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凭据,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上八项中,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其余条款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参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分则中各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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