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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用写辞职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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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一般都是有期限的,在期限届满之时,双方可以选择是否续签,或者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若合同到期之时,劳动者不愿意与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是否需要写辞职信呢,也即合同到期用写辞职信吗?

合同到期用写辞职信吗?

一、合同到期用写辞职信吗?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终止,如果没有续签意向,双方关系解除。

2、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力。即使公司有意续签,你也可以拒绝签订。无非是公司不再续签时,需根据你已经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你自己不再续签时,没有经济补偿而已。

3、公司的要求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拒绝,且有权要求得到已工作期间的工资。同时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你办理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

4、由于辞职的性质属于因个人原因中断就业的,甚至连失业金都拿不到,不要被忽悠了。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1、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

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

3、如果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

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

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无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直接等待合同到期,然后提出不愿意提出续签合同的想法即可,不需要写辞职信。若是单位提出的不愿意续签请求的,那么,合同到期之后,单位在解除关系的同时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