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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不履行征地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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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征地拆迁规模的越来越大,引发拆迁矛盾也是在所难免的事情。但政府作为征地拆迁的主体,按理说应该要依法征地,可实践中常常有签了协议不履行协议义务的情况。那么政府耍赖,不履行征地拆迁协议怎么办呢?以下有几种救济途径希望大家能积极的运用。

相关部门不履行征地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要怎么做?

1、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而且为了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实际权益,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从这条规定来看,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征收方不依法履行协议义务,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的。

此《规定》对于维护老百姓利益、维护被征收人合法补偿有着巨大的作用。因此,拆迁户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拆迁协议不合理或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了有重大误解、明显不合的补偿协议,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协议或是解除协议。

三、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也可以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

四、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

征地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是谁征收都应当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相关部门不履行协议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申请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多种方式来捍卫自身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