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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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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划分
从行为效力上划分

从行为效力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两类。


(1)无民事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任意撤销之行为,应无民事效力。 ( (2)有民事效力的行为,又可细分为两类。①未生效行为。如《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的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之善意相对人的行为。②生效行为。如到达相对人之要约;完成给付之赠与行为,如《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通过对民法撤销权对象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民法撤销权是指什么。民法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具有单方意思表示可使某个法律关系恢复到开始的状态。它具有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只有1年,不同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这也是为了保障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的权益能够得到均衡的保障,尽量在法律上做到平等。